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中大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禎
債 務 人 太武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5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