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金門縣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許光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件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