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林秀英
債 務 人 國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500,000元,及自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