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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債  權  人  甫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成 


債  務  人  楊長壽即華聯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4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