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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倚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
  ,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權人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第三人李惠華前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依約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繳款,詎料第三人李惠華未依約履行,債權人乃於民國92年9月20日取得執行名義,經查第三人於債務人有股東盈餘等金錢債權,債權人遂聲請對前開之債權予以強制執行,蒙執行,並於111年3月18日核發扣押移轉命令在案。有扣押移轉命令為憑。依法前開已到期股東盈餘債權應移轉於債權人。
 ㈢據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三人李惠華於該年度取得債務人給付之股東盈餘債權,其應移轉於債權人,金額合計新臺幣257,107元,幾經債權人通知債務人依法院核發之移轉及收取命令給付,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以促債務人清償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前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執行李惠華對倚鋼工業有限公司之110年股東盈餘等金錢債權,經本院執行處於111年3月18日核發扣押命令,再於111年4月15日核發收取命令,有債權人提出到院之扣押命令、收取命令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因本院執行處所核發之換價命令為收取命令,非移轉命令,是李惠華對倚鋼工業有限公司之110年股東盈餘等金錢債權,並未移轉於債權人,是債權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如倚鋼工業有限公司未對收取命令聲明異議,亦未依收取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倚鋼工業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