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
相 對 人 林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
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