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相 對 人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卷審核無誤
。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