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萬8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7萬40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萬35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