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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旭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薛辰緯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訴訟代理人  陳清雄 
            許嘉祥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薛辰緯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甄試合格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就原告薛辰緯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甄試合格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