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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于芸即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正3次以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公告證明,逾期不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公司法第32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雖以依公司法第87條第1項造具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37頁),然其本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附表:
編號
事項
1
依公司法第327條前段規定,本件清算人邱于芸應提出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公告證明。
2
依公司法第327條後段規定,如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則清算人應分別通知相關之債權人。
3
請綜合附表編號1、2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提出「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