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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王鵬志(原名王煌輝)



            王煌鵬  

一、債務人王鵬志(原名王煌輝)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89,878元,及其中㈠1,524,904元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1,164,974元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王鵬志(原名王煌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煌鵬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補正狀、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