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債權,聲請對債務人林國輝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3,547元及利息
,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各1份,因債權人主張其對債務人之債權是受讓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債權人除需釋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有債權以外,尚須釋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因債權人並未提出帳務明細資料等釋明文件釋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有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113年11月14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帳務明細資料等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分別於113年10月7日、113年11月26日收受上開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