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宸瑋
張國詮
戴秀治
一、債務人張宸瑋及張國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6,310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宸瑋及戴秀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129,325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宸瑋、張國詮及戴秀治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宸瑋分邀同債務人張國詮、戴秀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16,310、129,
32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宸瑋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國詮、戴秀治既分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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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