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利紹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91,79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