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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義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77元,及其中26,251元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收取30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