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許雅媚即愛蜜莉手作烘焙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及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