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葳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7,1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葳霓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7萬元,約定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8年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497,181元未給付,其中492,687元為本金、3,79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附表: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