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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6,4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126,436元,及其中本金120,091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126,436元及其中本金120,09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00元
張蕙蘭
自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88
 2
119,591元
張蕙蘭
自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