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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盧炳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44,319元,及自民國89年8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8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290,7
    95元,及自89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