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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賴鴻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9,2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79,239元,其中已到期本金74,510元,應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349元、違約金雜費計380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3,178元
賴鴻彥
自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
 2
   794元
賴鴻彥
自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
 3
60,538元
賴鴻彥
自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