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念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445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念潔於89年4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
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