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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田文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支付命令第2頁之附表關於利息起算日「自110年12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2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