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清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481元,及其中㈠13,485元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107,8
65元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