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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伶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沈伶黛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債權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於113年8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