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欣怡
債 務 人 汪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66,382元,及其中2,130,480元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21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8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汪建勳於107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285萬元,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11月20月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1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3年5月2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6.9%)。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5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2,666,382元(其中本金2,130,480元,緩繳息535,902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消費貸款資料查詢、歷史利率查詢、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