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洪銘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775元,及其中本金29,18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9,18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22,588元,共計51,775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