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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2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王依萍分別於91年10月及95年9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04年9月底積欠債權人8,833元、迄104年9月底積欠案外人1,384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㈤釋明文件:消費繳息總查表2份、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1份、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1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1份、移轉信用卡業務同意書1份、信用卡資產移轉通知1份、信用卡重要資訊1份(均為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788元
王依萍
自10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2
1,377元
王依萍
自10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