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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信貽  
關  係  人  建廣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華  
關  係  人  建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建廣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1001-1700
 700
 70萬股
 2
建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1-1000
1,000 
100萬股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