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葉建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葉建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995元(含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