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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晏莙  
相  對  人  周清油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文字,顯係誤載或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裁定原本與正本之文字記載
更正後之文字記載
1
原判決第4頁
附表1編號5「地號」欄
031-2

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