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晏莙
相 對 人 周清油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文字,顯係誤載或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