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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陳品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1,616元,及其中218,490元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