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張庭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25,161元,及其中8,480元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24,481元,及其中自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