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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張庭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25,161元,及其中8,480元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24,481元,及其中自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