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何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7,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冠慶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113年12月6日止,尚結欠12
1,523元消費款、5,085元循環利息、1,200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127,808元未為清償〈證二〉,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11號附表: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