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柏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15,61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計算之利息,暨900元之違約金;㈡85,393元,及①其中7,497元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3%計算之利息;②其中49,800元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③其中22,604元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