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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柏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15,61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計算之利息,暨900元之違約金;㈡85,393元,及①其中7,497元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3%計算之利息;②其中49,800元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③其中22,604元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