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曾偉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011元,及其中8,63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8,63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13,374元,共計22,011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