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陳天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734,023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㈡270,247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㈢218,845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