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債 務 人 陳威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356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3%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期前未受償之利息41,747元及違約金8,05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