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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韋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1,767元,及其中1,567元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㈡30,926元,及其中30,126元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