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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許思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04元,及如附表序號1~1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序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423元
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368元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746元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831元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421元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96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813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411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354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31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610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