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秋霞
債 務 人 陳迦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8,09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400元,
延滯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