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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定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42元,及如附表序號1~6所示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延遲利息:   
序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22元
自114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
2
903元
自114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
3
1,135元
自114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
4
1,202元
自114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
5
146元
自114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
6
4,934元
自114年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