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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許承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應增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8,86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補充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