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吳裕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0,16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5,016元、滯納金1,000元;㈡25,080元,及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2,508元、滯納金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