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雯雯
楊欽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2,0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雯雯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楊欽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總計44,374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楊雯雯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018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楊欽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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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