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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瑀婕  
債  務  人  李珮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3,514元,及其中㈠9,807元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203,707元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