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王子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113年7月5日止,尚結欠33,895元消費款、325元循環利息、1,600元費用(違約金1200元及年費400元),總計
    35,820元未為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3,895元
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