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宣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8,62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78,622元,及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