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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李秉澔  

            石委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13,8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秉澔於民國107~110年間邀同債務人石委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299,705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債權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息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詎債務人李秉澔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13,8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石委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13,876元
自113年8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31日止
年息1.775%
1
213,876元
自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13,876元
自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