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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昌澤


            劉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25,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即吳珮喜邀同債務人劉懿瑋即劉湘芸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125,22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昌澤即吳珮喜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懿瑋即劉湘芸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25,226元
自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行政院會議指示自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
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浮動計息後由承貸銀行自行吸收
0.6%。民國113年3月27日起,學生負擔利率:
1.685%+0.15%-0.06%=
1.775%。依合約第六條規定若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時,利率改加年率1%計算。)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25,226元
自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