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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竹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8,9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4,81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2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0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3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9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8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㈥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㈦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影本各5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6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14,816元
李竹騏
自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55
 2
 69,057元
李竹騏
自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26
 3
 82,358元
李竹騏
自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13
 4
 90,912元
李竹騏
自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09
 5
 91,852元
李竹騏
自113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4,816元
李竹騏
自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69,057元
李竹騏
自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82,358元
李竹騏
自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90,912元
李竹騏
自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91,852元
李竹騏
自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